(1)废气: ①切割工序、焊接工序、打磨工序、抛丸工序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20)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未收集到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②脱漆工艺废气硫酸雾:经一套“碱液吸收塔”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2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硫酸雾(其他)排放限值要求。 未收集到的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③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23m排气筒(DA02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干燥炉窑中新建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限值和《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 ④调漆、电泳工序及固化工序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23)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干燥炉窑中新建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限值和《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相关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⑤发黑工序废气:经一套“喷淋塔”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DA024)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排放限值。 对污水处理站有恶臭源的处理单元应采取在水处理池加盖板密闭起来,盖板上预留进、出气口,使得恶臭气体排放量大大降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排放限值。 (2)废水: 生产废水(水洗废气、除油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水浸泡废水、高压冲洗废水)经新建污水站(工艺:格栅+调节池+混凝池+初沉池+pH调节池+气浮装置+厌氧池+MBBR+二沉池+中间水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能力:40m3/d)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洗涤用水水质要求。 (3)噪声: 噪声: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东、西、南侧)和4类(北侧)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废钢丸、废焊丝、废贴纸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经脱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危险废物:废脱脂剂包装桶、除油废槽渣、除油废槽液、脱漆废槽渣、废表调剂桶、表调废槽渣、表调废槽液、废磷化液桶、磷化废槽渣、磷化废槽液、废四合一清洗剂桶、废皮膜剂包装桶、皮膜废槽渣、皮膜废槽液、片碱包装袋、发黑废槽渣、发黑废槽液、废漆渣、废漆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痛、废润滑油桶、脱水污泥、喷淋塔废水暂存在危废间内,定期送至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脱漆废槽液外委危废收集单位收集清运。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和要求。 |